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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要账公司解决清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正确确定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金享有权利的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其他人无权作为受益人,只有不存在受益人时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处理。在人生保险合同纠纷中,有的人对于受益人的范围不太清楚,因而会不正确地主张权利。

 

  二、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关系到保险关系成立的时间,这里容易出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交付了首期保费,约定保险期限自投保当日开始。然而,在代办员还没有向公司交接保单时出现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要求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

 

  三、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要账公司

 

  保险责任时间,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与保险公司约定了一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即在这个时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这种情况在一次性的保险事故中容易确定。但是,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人身伤害,但是治疗却要延续到保险期外,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责任,进行理赔,却极易发生争议。

 

  四、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昆明要账公司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在发生了保险事故时则容易发生争议。这些情况主要是在是否应予赔偿、赔多少数额、赔偿比例、保险合同是否应该继续有效、保险人是否还能继续投保等问题上发生。比如在重大疾病人身保险中一般约定投保人在已经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不能投保,这应该是合理的,否则都在得了重大疾病后再投保,那不等于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公费医疗吗?但是,在有的保险条款中往往又约定在保险期内得重大疾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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