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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催收咨询

新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账权与账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但是,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合同法对转让的规定或法律限制,以确保转让有效。

    一.合同帐权的转让:帐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帐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帐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帐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帐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合同帐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帐权人同意。帐务人转移帐务的,新帐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帐务有关的从帐务,除非该从帐务专属于帐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帐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帐权帐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账权转让与合同帐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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